中共江西师大生命科学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6-05-12 浏览次数: 290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学院党委会履行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为更好地参与讨论和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重要工作,不断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指导教工和学生党支部的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更好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学院党委会是在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执行的重要形式。
    第二条:出席党委会的成员有:学院党委会全体委员。学院工会主席、团委书记的党员教师可列席党委会。
    第三条:党委会会议内容:
    1、学习、传达和讨论校上级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并做出相应的决定,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有关重大问题;
    3、审议通过院党委制定的工作条例、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4、讨论和研究有关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5、讨论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做出决定。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排阶段性工作。
    6、审批发展新党员。
    7、讨论学院组织、宣传、纪检、工会和共青团工作,讨论决定上述部门提交院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8、讨论、决定须向校党委请示汇报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审批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
    第五条:监督检查保证学院各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学院党委的政策和决定执行情况。
    第六条:全委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或三之一以上党委委员提出。
    第七条:会议讨论时,分管领导要对所提交的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八条:学院党委会每学期召开3-4次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学院党委会。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与会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发表个人意见,做到畅所欲言,每项决议必须获得与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若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时形成不了决议的,可再作调查研究,待下次会议再予讨论,不得仓促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根据会议的议题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名单由书记、副书记具体商定,列席人员可参加讨论、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有关议题讨论结束后,列席人员即应退席。
    第十二条: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党委干事负责学院党委会的会务工作,做好议题的准备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和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