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依照《江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班子成员的从政行为,强化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学校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在各种公务活动中,不准收受影响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不准收受与公务有关的单位、个人赠送的现金和有价证券。对难以拒收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应按《江西师范大学党风廉正责任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挪用公款;不准截留应上缴学校的资金;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及私设 “小金库”和“帐外帐”,进行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和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搞好本职工作,不准擅自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书面报请学校讨论批准。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自觉遵守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其配偶、子女不准在其管辖的部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学院进行学生用品、药品、仪器设备等物品的推销以及基本建设、办学办班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学院班子成员应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程序秉公办事,不准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课题申报、招聘人员、招生就业、评优增资、院内收益分配、出国出境等方面,为个人、家属或亲友谋取私利或特殊照顾。
第七条 学院班子成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选任工作条例。在干部考察、选任工作中,不准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命的情况;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
第八条 学院班子成员不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变相出国(境)旅游。因公出国(境)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不准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出访费须严格按预算经费开支。
第九条 学院班子成员在国内公务接待中,应厉行节约,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安排住宿、用餐,陪餐人员的数量和次数要严格控制;不准用公款组织旅游活动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用公款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条 学院班子成员应按规定做好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工作,必须对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以及对从事咨询、讲学等劳务所得进行如实申报,不准有瞒报和不报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班子成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本人因私出国(境)、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 即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的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班子成员不准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第十三条 学院班子成员不准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和私自驾驶公车。公车私用应经领导同意后按规定付费。
第十四条 学院班子成员须自觉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科研经费使用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不准利用职权在他人论文、著作及科研成果中挂名。
第十五条 学院班子成员在工作和日常交往中应廉洁自律,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休养等活动;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招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不准参加聚众赌博活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学院党委负责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若违反本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凡与今后上级新发布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